学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的感想
学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的感想
盛亚萍
邓小平同志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有着独特的、创造性的重大贡献。这是他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今天所面临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地总结了党执政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并在分析我们所处时代特征的过程中,进行反复、深入的思考和由此而产生的理性认识进一步升华的结果。
在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观里,有两个十分著名的论点。一个是“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个是“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在他的主持下,党的11届3中全会以来提出的一系列国内政策,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同时相应地进行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由此可见,邓小平同志对于发展生产力和发展民主都是高度重视的,而且常常是把两者结合起来加以研究和部署的。这样做,就把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都抓住了。因此,我们既不能离开经济谈民主,也不能离开民主谈经济。诚然,对于我国来说中心问题是一心一意搞好经济建设的问题。不求得发展,一切都将是空谈。但是,事物不是孤立地存在着的,也不能单独地发展和变化。就经济问题来解决经济问题,是行不通的。就我们的经验而言,在中心问题上往往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个就是把民主抄得很热,结果是既干扰和破坏了中心,也妨碍和破坏了民主;一个就是只抓经济,不问民主,表面上看起来是突出了中心,实际上却是孤立了中心,结果是既丢掉了中心,也丢掉了民主。总之,在国内政策的问题上也要坚持“两手抓”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所谓民主,就是由人民来当家做主。邓小平同志强调讲民主要注意两个“区别”和五个“结合”,就是“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我们讲民主,不能离开党的领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不能离开四项基本原则,不能讲那种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抽象的民主,也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我们所讲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这种新型的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尽管我们在具体操作中还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从本质上来讲,我们的民主已经远远超过了西方那种只为少数有钱人所享受的“民主”。讲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讲对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和进步产生实效的民主,讲为绝大多数人所享受的民主,这就是结论。
在邓小平同志看来,中国最大的民主就是“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内容。他反复地强调:“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社会主义就是由人民群众来创造的生气勃勃的伟大事业。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就要解放人,使人获得更多的发展。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将是寸步难行的。因此,在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时,邓小平同志总是说:“改革开放中许许多多的东西,都是由群众在实践中提出来的。”例如,“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又如,“乡镇企业容纳了百分之五十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那不是我们领导出的主意,而是基层农业单位和农民自己创造的。”总之,正如毛主席所说的那样,“力量的来源是人民群众。不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哪一个也不行。要在人民群众那里学得知识,制定政策,然后再去教育人民群众。”我想,邓小平同志讲“最大的民主”,就是从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这个意义上论述的。这一点正是邓小平同志民主观的特色。
我们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这是符合中国实情况际的,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在邓小平同志看来,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的体制益处很大,如果政策正确,力向正确, “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正如他所说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11届3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是强调,要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设成为具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十几年来,尤其是从13大以来,我们在这个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毋庸讳言,与我们所确定的目标来比,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是在运用党的形式和运用国家形式的问题上,仍然是后者不如前者那么娴熟。换言之,一方面,党的执政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另一方面,人民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水平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主要是应当在立法和监督方面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中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这里,他既强调了制度和法律的重要,又阐明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在论及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时,邓小平同志有一句名言。他说:“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据此,他的结论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他在谈论如何解决有关问题时,经常喜欢说的一句话就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由此也能看出他对法制问题是高度重视的。我理解,只有把民主与法制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行那种为绝大多数人所享受的民主。否则,就会把民主变成引发动乱的“大民主”或者是“自由化”。因此,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4句话,就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提出来的。这是邓小平同志的一大贡献。11届3中全会以来,全国和地方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和制定了不少法律和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所有这一些都是贯彻和执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所取得的成就。目前,尽管在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然而,我们毕竟已经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进了。今后的任务主要就是努力实践,不断提离立法和执法水平。从过去实践的情况来看,问题往往容易发生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领导干部平时不注意学法,碰上问题时也就不懂法了。诚然,我们并不是要求领导干部人人都能够成为法学专家。但是,要求每一个领导干部都牢固地树立起法制观念,则是完全有必要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不少人受“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对群众搞“训政”惯了,一旦实行起法治来,的确很不适应。更有一些人甚至认为法是用来管老百姓的,管不到自己头上来,因而对法采取了更加有害的实用主义的态度。还有一些同志不懂得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道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注意研究法律,不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开辟和扩大市场。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在实践中加以认真的解决。
为了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党执政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阐发了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即:“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据此,他建议在党的13大提出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的问题。13大就党政职能分开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从而进一步推进了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职能分开的关键在于正确树立党的观念,克服“党权高于一切”的错误思想。在这个问题上,既要坚决反对否定党的执政地位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又要注意防止“党政不分”的错误思想重新抬头。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那么一种政治局面。有了这样一种政治局面,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就一定能够不断地取得胜利。让我们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坚持依法治国,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地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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