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薛家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作者:刘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4-01-02

新北区薛家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常州市新北区薛家中心小学,校址在新北区薛家镇薛高路11号,学制六年,现有49个教学班2400余名学生,在编教职工108名。

第三条 学校办学目的是完成六年小学义务教育,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小学毕业生。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适性扬才、多元开放”。

校训为“向善向上、求真求新”;

校风为“崇德博学、主动发展”。

教风为“修身敬业、乐教爱生”

第五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遵循基础教育规律,注重学生的个性的发展和人格完善,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引领学生爱学习,会学习,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把学生培养成“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文明诚信、人格健全”的社会主要建设者。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课程教学处、教科室、学生工作处、校务管理处和综合管理处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3、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5、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6、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7、配合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8、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校长的主要权利

1、决策权。校长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

2、人事权。校长根据学校的需要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资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校长的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规范学校管理。

3、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各类培训进修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5、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6、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7、抓紧、抓实、抓好教育教学工作,注重教育科研,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的职责是:

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群团力量的作用。

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

4、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5、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务。主要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罚规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

3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监督,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意见。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参照《中小学管理章程》、《德育纲要 》等组织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工作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学校,密切家校关系,积极开展社会教育,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课程计划,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创新的课题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基基础。

第十八条 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工作,以科研兴教为龙头,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每周须保证各课的教研活动时间坚持集体、个人相结合备课制度。积极参加各级部门举行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并负责本班各科教学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条 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定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学生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努力学习和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并主动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同时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热爱学生,爱岗敬业,奉献进取,具有高尚的师德。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竞争上岗。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按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的原则参加各级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经常性地参加各类教学研究活动。

第三十条 教师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不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学生家长礼品,不擅自向学生乱收费、乱定教辅资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在师德表现、教学常规、出勤等方面进行全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级、奖惩以及评优选模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书育人,德育为先的方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工作网络。

1、所有课程都要有机地渗透思想品德教育。

2、加强班级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3、贯彻执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做到文明礼貌、勤奋、守纪、诚实,培植健康向上的精神文貌。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平等受教育权。学生有权要求接受平等教育,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与管理权。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的工作。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学生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应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取学生证书权。学生完成规定的学生后应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

(五)申诉权。学生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校内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六)其他权利。学生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四)文明礼貌,爱护环境、勤俭节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或处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以市级财政拨款及杂费收入为主,并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强办学实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收入,支出的管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审批制度、财务公示制度;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办学由校长审批;重大经费支出由校务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事业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后勤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与效益统一,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好校产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

第四十五条 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环境,营造健康向上,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的人文氛围。

第四十六条 配备完善的卫生设施,建立健全卫生督察和评比制度。

第四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盗、防暴、防电、防毒、防传染病,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师生员工和校产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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