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管理与赔偿制度

作者:刘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1-21

 

校产管理与赔偿制度

学校财产是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的物质基础,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学校财产,提高财产使用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特制订校产管理和赔偿制度:

1、学校实行校产管理责任制。学校财产的管理,由分管后勤副校长领导,综合处统一管理,各使用部门包干负责。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

2综合处是学校产管理职能部门。学校一切财产均由综合处调配。综合处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所有固定资产的登记、调配、保养、维护。

3、学校分配到各部门的财产由部门负责人保管。各部门要建立财产登记卡,学期末核查,如有损坏丢失,分清责任,照价赔偿。   

4、学校财产不论是购入、行政拨入和其他单位资助捐赠,综合处都要分类登记入账,建立财产分类帐和总帐做到帐物相符,定期审核。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审批、采购、验收、入库、报销手续,并登记入帐,方可使用。

5、各处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调动或处理任何财产。凡是确需报废的校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综合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并报校长批准,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6、学校一切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如确实需要借用、调出的,要征得综合处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并办理出借、出租手续。

7、及时做好各种校产的保养和维修工作。设备的日常保养,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做好防尘、防潮、防腐、防锈、防霉的工作。校产修理由综合处负责。综合处每学期要对财产进行一次清理,提出校产维修计划,经校长同意后实施。

8、综合处要定期对房屋、设施、水电、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出评估,发现危情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9、凡职工因工作岗位的变动、调出和退休,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10、所有人员,都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若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而造成校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照价赔偿。赔偿的处理意见由综合处提出并报请校长批准执行。

1)因工作失职导致财物被盗且无法追回的,责任人赔偿原价的50%。

2)因外借损坏责任人自己负责维修,外借无法收回的责任人照原价赔偿。

3)因不慎或无意遗失、损坏公物,照原价赔偿。

4)因不负责造成遗失、损坏的,价赔偿外,并处50-100元的罚款。

5)故意公物,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3倍罚款,还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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