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薛家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2016年8月8日经第四届第1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6年8月10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6年8月30日经 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核准同意,自 2016年 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名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市新北区薛家中心小学,英文全称为Changzhoushi Xinbeiqu Xuejia zhongxinxiaoxue.中文简称为薛家小学,英文简称为Xuejiaxiaoxue. 本部校址为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丽园路65号,奥园校区校址为:常州市新北区奥园路65号 邮政编码为213125,官方网址为www.{域名已经过期} 册域名为:
{域名已经过期}
微信公众号名为:常州市新北区薛家中心小学
第三条 学校为常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新北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学生,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73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3500人。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纲领,以“新基础教育”学校转型性变革理论为指引,秉承“适性扬才,多元开放”的办学理念,开展学校各领域的研究性变革实践,改变师生的行为方式和生存状态,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焕发师生的生命活力,促进师生主动、健康发展,提升其生命质量,将学校建设成一所向善向上、求真求新,具有国际视野的优质品牌学校。
第七条 学校发展愿景:将学校建设成一所向善向上、求真求新,具有国际视野的优质品牌学校。
发展理念:适性扬才,多元开放,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
办学目标:在“新基础教育”理念的引领下,努力实施培养核心素养的素质教育,把学校办成有特色、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中长期发展目标:基于学校文化理念引领和“新基础教育”实验研究的价值取向,将教育理念转化为教师有效的教育新实践。在整体的日常实践性变革中形成“奋进、聚合、融通”的善真管理品质;架构“适性、多元、融合”的善真课程,打造“开放、互动、灵动”的善真课堂;塑造“主动、悦纳、共进”的善真教师形象;追求“上善、健美、智创”的善真学生新质;铸就“有序、高效、精致”的善真服务保障。创造区域优质教育品牌,成为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八条学校以“自信大方、个性张扬”为培养目标,着力培养向善向上、求真求新的合格公民。坚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心理健康、理想信念、安全法制、文明礼仪教育,让学生在规范的班级生活、多彩的校园生活中健康成长。
第九条 以教师的生命成长为根本目标,整体构建体现善真教育追求和满足不同教师个性化发展需要的评价体系;进一步提炼教师成长系统变革的目标体系和策略体系,凸显“骨干引领、分层推进、合作共生”的校本研修,搭建教师拔节平台,培育“主动、悦纳、共进”的幸福教师。
第十条 彰显办学主张,充分激活文化的力量,在师生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中充分体现学校的核心文化,让环境资源、课程资源、活动资源、人力资源等深化、活化,使其成为浑然一体、蔚然成风的精神存在。
校训文化:向善向上,求真求新
办学理念:适性扬才,多元开放
战略定位:通过三年努力,使学校在后三年中基本实现整体转型性变革,将学校建设成一所向善向上、求真求新,具有国际视野的优质品牌学校。
校风:崇德博学 主动发展
教风:修身敬业 乐教爱生
学风:尊师守纪 自信好学
管理目标:“奋进、聚合、融通”
课程目标:“适性、多元、融合”
教师形象:“主动、悦纳、共进”
学生形象:“上善、健美、智创”
学校特色:“创新、启智、融合”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为七彩雨点,校歌为起航 ,校徽为七彩雨点 ,校庆纪念日为1914年。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新北区社会事业局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课程教学处、校务管理处、教科室、学生工作处处、综合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课程教学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课程教学处副主任3名。
(二)校务管理处负责依法治校、校务公开、人事、通联、学校收文等工作;具体负责会议记录、学校大事记等文字材料;教师年度考核、教师职称评定、教师五级梯队评定、教师岗位设置、论文评比学校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教科室负责学校课题管理,校本培训、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教师培养、学生能级培养、教研组建设 统筹安排一周工作计划等工作。教科室设副主任2名。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德育、学生工作处日常工作,分管班级建设,班主任队伍培养,主题班队活动,各级各类学生活动,家长学校工作,少先队大队部建设、鼓号队建设、升旗仪式、红领巾广播站、心理健康教育、三结合教育、帮困助学等工作。德育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综合管理处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和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基建装备、日常维修、现代教育技术及与学科整合工作,学校网站建设、校产校具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校园电视台的管理,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综合管理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 1名。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常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一条 班级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在“新基础教育”理念的引领下,从学生生命成长立场出发,学生自主设计班名、班徽,创作班歌,制定年级发展愿景或班级发展目标、班级行为公约等,营造“向善向上,求真求新”的班级氛围;利用每周一次班队课、每天夕会课,组织开展班级主题活动,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品行。根据“善真银行”评价制度,定期评选“善真之星”。根据《班主任月考核表》《文明班级评选标准》进行班级建设、管理班级事务,逐渐形成具有本班特征的班级文化,使班级充满成长的气息。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本着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教师专业成长、有利于学校特色彰显的思想,统筹学校校本课程、“体艺2+1”和乡村少年宫等项目资源,着力引导学生社团健康成长,开设体育、文学、艺术、科技等多种领域的社团。希望各具特色的社团活动能让教师体验成功的快乐,让学生享受成长的幸福。让七彩绚丽的校园社团成为学校特色发展的载体,展示薛家小学的独特魅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常州市教育局的课程计划,基于学校文化理念引领,以师生的生命成长为根本目标,推进学校课程的顶层设计,整体构建体现善真教育追求和满足不同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积极推进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实施,开设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科学规划,严格落实,内容体现地方特色,实施载体形式多样。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课堂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报批。
学校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集中时间严格控制在6小时以内,确保睡眠时间。合理安排课内外作业,有严控学生作业总量的有效机制。严格执行考试规定,认真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不以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为唯一依据评价教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收费的政策,落实“一教一辅”和资源购买原则,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践行“新基础教育”理念,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 “骨干引领、分层推进、合作共生”的研修文化,深化“前移后续”和“整体联动”的教研机制,打造“开放、互动、灵动”的善真课堂,塑造“主动、悦纳、共进”的善真教师形象。牢固确立有效教学理念,教学管理精细到位, 集体备课务实,课堂教学高效,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恰当,教学反思成为常态,注重实效。注重因材施教,对学生进行分类指导。实施适合的学习评价策略,注重多元促进健康发展,关注学生不同水平和个性差异,做到评价以过程性、激励性为主。有针对性地帮助学困生,并建立“学困生跟踪档案”,体现尊重个性的关爱与辅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条 全面建设数字化校园,依托信息技术营造信息化教学环境,促进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改革,推进信息技术在日常教学中的深入、广泛应用,适应信息时代对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众创空间”、跨学科学习(STEAM教育)、创客教育等新的教育模式中的应用,着力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养成数字化学习习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信息化面向未来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支撑引领作用。将能力提升与学科教学培训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为特点的课例和教学法的培训,培养教师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学情分析与个性化教学的能力,增强教师在信息化环境下创新教育教学的能力,使信息化教学真正成为教师教学活动的常态。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于每学年四到六月份开展善真文化节包含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
第四十二条 基于学校文化理念引领,以师生的生命成长为根本目标,营造研修氛围,扎根日常实践研究,打造“适性、多元、灵动”的研修平台。凸显教育科研对学校和教师发展的价值引领,为教师未来发展奠基。依托教育科研三年发展规划,盘点现状梳理需求,将科研目标与路径进行对接,在自我审视、自行检测、自觉达成中完善教育科研的发展毅力和执行能力;通过创设 “同伴互助”、“岗前培训”、“骨干讲学”、“智慧分享”、“问题探究”等形式丰富研修活动,让“教师中的首席”和“草根”走上讲坛,使教育科研更加接“地气”。
通过构建多元评价的教育科研机制,创设吸纳共进的研修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不断提升教师现场“学习力”,活动“引领力”,实践“反思力”,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和其他收入 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学校依靠 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等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一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常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学校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