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和《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7]51号)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流入地政府责任,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为科学、合理、有序地做好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参照先进地区经验,我区将在部分镇、街道试行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是指对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其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管理机制。积分入学方式与以往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凭“四证”入学有较大不同,为稳妥有序地做好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需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规范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管理为基础,体现科学、改革、务实的精神,使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更加公开透明,入学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把握条件更加客观公正,操作过程更加规范有序,入学机会更加均等公平,为全区下一步推广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的原则。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试点工作既要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充分挖掘学位资源潜力,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力度,又要统筹考虑人口、资源等的承载能力,科学调控吸纳总量,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实施的原则。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试点工作要在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试点镇、街道按照《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有序组织,规范实施。
3.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试点工作要依据法定监护人情况进行积分,按照积分高低进行学位排序,根据可吸纳学位数按序录取。实施过程要切实增强透明度,做到积分标准公开、积分结果公开、学位安排公开,使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更公平公正。
三、试点范围
孟河镇、薛家镇、西夏墅镇、奔牛镇范围内的小学起始年级入学(非起始年级转学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四、主要任务
1.形成完善的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操作程序。为使积分入学试点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制定《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领导机构、适用范围、计分标准框架、各部门责任以及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积分及核查、入学管理等操作规范。在试点镇、街道试行实施,检验其科学性和便民化程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并推广实施奠定扎实的基础。
2.探索合理的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计分标准。计分标准是积分入学的核心要件,既是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的具体化,也是重视社会贡献、崇尚诚信守法等价值观引领的体现。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对计分项目、内容进行明确,对各项内容的具体分值进行量化。通过试点镇、街道在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实际操作,再次倾听社会反响、吸收群众意见建议,从而优化项目设置、增删计分内容、调整具体分值,更精准地体现政策的导向价值。
3.总结可供借鉴推广的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管理的经验。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涉及入学方式的调整,关注度高、政策性强,需要在试点镇、街道的先行先试中不断积累政策宣传、部门协同、便民服务、合理疏导、矛盾化解、监管监督等方面可供借鉴推广的具体办法和有益经验,切实发挥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优势,有效避免新矛盾的产生,为全区逐步推广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放样铺路。
五、工作要求
1.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区成立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试点工作。试点镇、街道也要相应地成立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积分管理办公室和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窗口、管理服务点),组织协调宣统、政法、经发、人社、教育、卫生、公安、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工作分工,落实任务责任人依照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2.落实工作目标,规范实施流程。为更有序地做好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试点工作,区制定了《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具体附后)作为试点工作的规范和依据。试点镇、街道要广泛开展积分入学工作调研,不断完善实施细则和计分标准,提高科学、公平、便民的程度。
3.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试点镇、街道要认真组织积分入学管理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受理审核材料、计分核查入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分入学受理点要设置宣传栏、悬挂标识牌、派发宣传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提高群众的服务满意度。
4.大力宣传引导,保障顺利推进。要通过政府、学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报纸等媒介广泛宣传积分入学政策。要围绕重点对象、重点单位,如幼儿园、小学,社区、企业等,以宣传单、咨询活动和告知书等形式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使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
附件1
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好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试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立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区政法委、教育局、人社局、公安分局分管领导组成。各试点镇、街道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积分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积分入学工作。
第三条 在试点镇、街道居住的流动就业创业人员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子女申请就读纳入积分管理的公办小学的起始年级。(非起始年级转学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支持的人才以及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子女的入学,按《关于加强人才子女入学保障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在试点镇、街道居住是指在试点镇、街道拥有合法固定房产或租赁房屋(对在本单位宿舍居住的视作租赁房屋)居住并连续满1年以上。
第五条 流动就业创业人员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校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按校排名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流动就业创业人员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居住情况、工作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基础教育情况、投资纳税、社会贡献、紧缺急需人员、诚信守法记录等内容。具体内容见《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
第七条 区(试点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具体责任人,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工作。
宣传统战部:负责积分入学工作的宣传,负责“常州好人”等各级各类好人称号的材料审核工作。
政法委:负责“平安江苏”志愿者核查评分及汇总积分分值等工作;信访局负责信访矛盾的接待调处工作。
经发局:负责区重点企业(项目)名录的认定,负责对存在失信违法行为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教育局:负责会同试点镇、街道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列入积分入学管理的学校名单和学位数,申请人子女基础教育情况、申请人学历证明的核查评分,安排获得《入学准入卡》的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人社局:负责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证明、本区重点企业(项目)职工认定的核查评分;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建设情况的核查评分;红十字会负责无偿献血、机采血小板、造血干细胞捐献等的核查评分。
卫生健康局: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的核查评分。
行政审批局:负责营业执照的核查评分。
公安分局:负责居住证和居住年限、户籍证明(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受到表彰、无违法犯罪记录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税务局:负责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第八条 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入读公办学校的学位指标数,由区教育局会同试点镇、街道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商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试点镇、街道设立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窗口、管理服务点),统一受理所在地流动就业创业人员积分入学申请,并负责咨询、材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窗口、管理服务点)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并填写积分入学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相应年份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只能由父母一方申请积分。已在起始年级就读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起始年级。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交《积分入学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在试点镇、街道有合法固定房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购买手续;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试点镇、街道的居住证;
4.申请人子女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二)选择材料:
1.户籍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村(社区)、镇(街道)、县(市、区)三级证明材料;
2.就读本区域注册幼儿园盖章的证明幼儿就读年限的《家园联系手册》;
3.在本区域工作,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提供社保编号和社保缴纳记录;
4.在本区域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与现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区域自主创业的提供实际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
5.在本区纳税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纳税凭证及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6. 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常州本地有见义勇为的,提供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
7. 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无偿献血每300毫升全血或者每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的,提供献血证;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捐献造血干细胞等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愿加入“平安江苏”志愿者队伍的,提供相关证明;
9. 积极参加合法固定房产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提供“荣誉村民”或“荣誉居民”证书或相关证明;
10. 在本区域重点企业(项目)的工作证明;
11. 申请人或者其配偶获得“常州好人”、 “江苏好人”或者“中国好人”等各级各类好人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12. 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供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证书的相关证明;
13.申请人根据《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要求可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填报居住所在地对应的参加积分入学的1所公办学校,也可同时填报1所试点镇、街道范围内有空余学位的统筹公办小学。
第十四条 试点镇、街道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窗口、管理服务点)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第十五条 试点镇、街道流动就业创业人员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窗口、管理服务点)应建立申请人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录取工作结束后,将录取人员档案送交相关学校保管,未录取人员档案由各地指定小学保管,保管期为1年,过期档案由指定小学予以销毁。
第三章 材料审核
第十六条 试点镇、街道积分管理办公室对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窗口、管理服务点)收取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退回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窗口、管理服务点),并由其通知申请人对材料补充完善后进行重新提交。试点镇、街道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复审通过的材料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七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积分及核查
第十八条 试点镇、街道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学校对申请人所得积分进行排名并公示。对填报统筹学校的申请人,其子女未被居住地公办学校录取的,在统筹学校所在地的申请人之后进行排名。申请人积分基础分满30分取得排名资格。
第十九条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拥有合法固定房产的时间或居住证的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录取公示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由积分管理办公室核实后予以顺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公示结束前到提交申请的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窗口、管理服务点)提出积分复核要求,也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在公示期内向试点镇、街道积分管理办公室举报或投诉。试点镇、街道积分管理办公室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核查,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反馈镇、街道积分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试点镇、街道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或管理服务窗口、管理服务点)从5月15日至6月15日为积分材料受理期,6月16日至6月20日,各受理点只接受申请人的补充材料,6月21日起,不再接受任何材料;6月20日至6月30日,由镇、街道积分管理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核材料并计分;7月1日至7月5日镇、街道积分管理办公室分校公示积分情况和学位指标数;7月6日至7月9日镇、街道积分管理办公室分校公布录取人员名单;7月10日至7月12日,申请人到各受理点领取《入学准入卡》;7月15日前完成入学报名工作(具体时间节点可根据具体情况微调)。
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积分期间,申请人、受理点工作人员发现评分错误的,可向试点镇、街道积分管理办公室申请纠错,逾期积分管理办公室不再受理。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入学准入卡》,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特殊适龄儿童,应接受特殊教育,不适用本细则。
附件2
常州市新北区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行)
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居住情况、工作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基础教育情况、投资纳税、社会贡献、紧缺急需人员、诚信守法记录等内容。积分入学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 项目 | 积分内容 | 分值 |
基础分
基础分
| 居住 情况 | 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镇、街道拥有合法固定房产并实际居住的。 | 积60分。 |
主申请人在本镇、街道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居住证。 | 当年度连续满一年积5分,每增加连续一年积3分,最高20分。 | ||
工作 情况 | 主申请人与本区域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或在本区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 劳动合同积5分;工商营业执照积5分。 | |
参加社保情况 | 主申请人在本区域内工作,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 当年度满一年积20分,每增加连续一年积10分。 | |
计划生育情况 | 户籍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村(社区)、镇(街道)、县(市、区)三级证明材料。 | 积20分。 | |
疾病预防控制情况 | 申请人子女按规定接种各类疫苗的。 | 每一针次积0.5分,最高限10分。 | |
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父母除主申请人外另一方情况 | 在本镇、街道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居住证,当年度连续满一年及之前有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证登记的。 | 当年度满一年积5分,每增加连续一年积3分,最高20分。 | |
与本区域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或在本区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 劳动合同积5分;工商营业执照积5分。 | ||
在本区域内工作,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 每满一年积10分,最高30分。 | ||
附加分 | 基础教育情况 | 申请就读小学一年级的流动就业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域注册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 | 每满一年积2分,最高限6分。 |
投资 纳税 | 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投资注册在本区税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体,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累计税款的。 | 每满1万元积1分,最高10分。 | |
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缴纳个人所得税进入本区国库的。 | 税款每满1000元积1分,最高10分。 | ||
社会 贡献
| 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常州本地有见义勇为受到表彰的。 | 区级积5分,市级积10分,省级以上积15分。 | |
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参加自愿慈善捐款的。 | 达2000元积1分,最高5分。 | ||
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无偿献血或机采血小板的;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捐献造血干细胞等的。 | 每300毫升全血或每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积2分,最高5分。捐献造血干细胞等总计积5分。 | ||
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愿加入“平安江苏”志愿者队伍的。 | 积2分;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的,每四个小时积1分,最高5分。 | ||
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积极参加合法固定房产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 近三年被村(社区)认定为“荣誉村民”或“荣誉居民”1次的积3分,增加1次积2分,最高5分。 | ||
申请人或者其配偶获得“常州好人”、 “江苏好人”或者“中国好人”等各级各类好人称号的。 | 市级积5分,省级以上积10分。 | ||
紧缺 急需 人员 | 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域内重点企业(项目)工作的。 | 每满1年积2分,最高6分。 | |
申请人或其配偶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历。 | 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历积3分。 | ||
诚信 守法 记录 | 申请人和其配偶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的。 | 无不良征信记录积2分,无违法犯罪记录积3分,最高5分。 |
相关说明:
1.以上“当年度”特指:申请入学的上年度5月15日至本年度5月14日。
2.以上“连续满一年以上”特指:递交申请日前,已连续满一年及以上,且在申请日及复核期间仍处于有效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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